关于规范私立医院传染病属地化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各私立医院: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区属地私立医院传染病疫情报告,请全区各私立医院按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一、报告原则
传染病报告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章第三十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各私立医院必须接受属地乡镇卫生院防保组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工作督促检查。
二、报告程序
各私立医院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要求报告的法定传染病时,必须向属地乡镇卫生院防保组报告。
三、职责及法律责任
(一)私立医院职责
1、私立医院要接受属地乡镇卫生院防保组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工作督促检查,配合好乡镇卫生院业务人员开展疾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2、按照报告时限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详细记录病人住址(城镇居民要填写到门牌号,农村住户要填写到村组)、联系电话或者儿童监护人身份证号码,严禁漏项和以症状代替疾病名称,涉及化验检查必须及时跟踪和反馈化验结果。
3、能开展疫情网络直报的私立医院在疫情网络直报前,要及时向属地乡镇卫生院防保组电话报告,在乡镇卫生院防保组给予核实和确认后方可进行疫情网络直报。对不能开展疫情网络直报的私立医院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向属地乡镇卫生院防保组上报传染病报告卡。
4、对免疫规划针对传染病:麻疹、乙脑、流脑、白喉、百日咳、AFP等疑似病人时,在第一时间内采集相关标本,及时向属地乡镇卫生院防保组报告。
5、首诊医生对以上免疫规划针对传染病力求诊断准确,传染病诊断准确率大于或等于90%;杜绝模棱两可诊断,误诊率不得超过10%。
6、乡镇卫生院防保组至少每旬一次到属地私立医院开展传染病监测和督导检查。
(二)私立医院法律责任
1、私立医院拒绝接受或不配合乡镇卫生院业务技术督导检查和疾病监测工作的,由卫生监督所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由于以上原因,造成医院内部交叉感染,引起传染病疫情蔓延扩散的,将移交卫生局,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后果严重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首诊医生发生传染病漏报、诊断不明确、传染病人地址填写不详细、未及时采集相关标本和及时报送传染病报告卡的,造成病人追踪流失的,将对报告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责任医生给予经济处罚。
3、免疫规划针对传染病疫情漏报严重;诊断模糊不清病例较多;未采集标本病例比例较大,造成确诊病例比例偏低的;卫生局对疫情报告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4、私立医院未及时联系属地乡镇卫生院防保组进行疫情核实,擅自进行网络直报,造成传染病疫情虚高的,将提交卫生局给予行政处分或给予一定经济处罚。
5、私立医院对确诊传染病人(结核病人按照结核病管理办法执行)要及时将病人转诊到传染病院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治疗。
六枝特区卫生局
二○○八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