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枝特区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提高流动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有效预防和控制相关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流动儿童是指户籍在外县,在我区居住满3 个月,年龄在7 周岁以下的儿童。
第三条 各乡(镇)政府要根据辖区接种单位提供的流动人口数据,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各接种单位要将流动儿童纳入本地免疫规划工作管理,根据辖区内流动人口和常住人口数量与分布情况,合理配置工作人员,保证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特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保证各项措施落实。
卫生局:负责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的组织、协调和检查工作。
疾控中心:负责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技术指导、专业人员培训、疫苗供应、接种副反应管理、数据收集及评价分析等工作。
卫生监督所:负责对流动儿童入托、入学查验接种证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相关法律、条例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查处。
各预防接种单位、定点接种点、村(居)委会:负责流动儿童的摸底登记、建卡、建证工作;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上报流动人口预防接种信息;承担流动儿童预防接种迁出迁入管理衔接工作。
工商、建设部门:负责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加强建筑工地、集贸市场以及其它流动人口聚集区的免疫规划管理工作,动员从业者的适龄流动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教育、学校和托幼机构:负责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及时向特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同时督促其监护人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公安、劳动保障、房管部门:在办理新生婴儿入户手续,为外来人员办理暂住证、房屋租赁时要查验其适龄流动儿童是否持有预防接种证。对未持有者要督促家长先为其补种补证,再办理相关证照手续。
各乡镇和村(居)委会:负责协助接种单位做好本辖区预防接种工作,随时收集辖区内新出生儿童、迁出和迁入儿童及儿童死亡情况,督促适龄儿童按时进行预防接种.
第二章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证、卡(簿)管理
第五条 根据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的制度,流动儿童监护人应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为其办理接种证。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做好记录。流动儿童凭预防接种证办理入托、入学手续。
第六条 接种单位应建立流动儿童预防接种专用登记卡(簿),对流动儿童免疫接种情况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七条 实行流动儿童转卡、转证制度。流入儿童凭原居住地预防接种证到现居住地接种单位申请登记建卡,现居住地接种单位根据流动儿童提供的预防接种证为其新建接种卡,并将之前接种记录登记到卡。原预防接种证遗失的,流动儿童应向原居住地接种单位索取有效接种证明,现居住地接种单位根据接种证明为流动儿童补办预防接种证。对无任何有效接种证明的流动儿童视为未种,应为其补办预防接种证、卡,按免疫程序进行补种,从迁入本地时间算起,1 年内完成基础免疫。儿童迁出时,家长应主动到现接种单位办理转证、转卡手续,接种单位应将儿童预防接种有效证明交给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转入迁入地接种单位。
第八条 接种单位至少每半年对责任区域内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卡(簿)进行一次核查和整理,及时剔出迁出、死亡或失去联系1 年以上的儿童预防接种卡片,由接种单位另行妥善保管。
第九条 使用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卡系统管理儿童接种资料的接种单位应将流动儿童接种资料与常住儿童接种资料一并纳入信息卡系统进行管理,不得以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卡代替接种证。
第三章 预防接种
第十条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实行现居地管理。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享受同等接种服务,接种单位不得拒绝适龄流动儿童的合理接种要求。
第十一条 医务人员对流动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告知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对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儿童,应提出医学建议。
第十二条 医务人员应当遵循预防接种有关技术要求,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保证接种安全。实施接种后应及时在接种证、卡(簿)上登记,做到证、卡(簿)记录相符。
第十三条 接种单位应优先为流动儿童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剂次的流动儿童,应按疫苗补种原则予以补种。
第十四条 流动儿童接种后发生异常反应的,按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调查、鉴定和处理。
第十五条 各接种单位要合理制订流动人口免疫接种服务计划,实行多种形式的免疫服务,定期开展对流动儿童的查漏补种活动。
第四章 流动儿童的报告与调查
第十六条 卫生局和疾控中心定期开展辖区内流动儿童接种率抽样调查,及时掌握流动儿童免疫状况,采取措施提高流动儿童接种率。
第十七条 接种单位要建立流动儿童定期搜索制度。辖区公安派出所及村(居)委会、社区要将收集到的流动人口资料每月定期反馈给接种单位;建设、房管、工商部门要加强流动人口集中的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建设工地等场所的主动搜索,发现流动儿童应及时登记,并将相关信息向接种单位报告,接种单位接到报告后于一周内给相关儿童建卡和补种。
第十八条 接种单位应做好责任区域内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指导,及时掌握转学流动儿童免疫状况,对未完成规定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剂次的流动儿童,应当及时完成补种。
第十九条 特区卫生局和疾控中心要加强与新闻、公安、教育、工商、劳动、建设、计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知识的宣传教育,共同做好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特区疾控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