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职工有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本规章制度者,分别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1、有下列行为者,给予行政处分;
(1)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者。
(2)不遵守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者。
(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安排,无理取闹,抹牌赌博、打架斗殴、有损本中心声誉者。
(4)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者。
(5)贪污盗窃公共财物,包庇坏人者。
(6)浪费、损害公共财物者。
(7)泄露国家和本中心机密者。
(8)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者。
(9)腐化堕落违法乱纪者。
(10)其他应当给予惩处的。
对职工的行政处罚依情节轻重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公职。留用察看期限为一年。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上述(1)-(10)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可视情节性质同时给予经济处罚,经济处罚有政策、法规条款的,按政策、法规条款执行。无参照依据,则由中心讨论决定。
2、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经济处罚:
(1)旷工,每日扣3倍日平均工资及当月奖金、津贴(月工资/实际工作日),月连续三天或年累计7天者除扣工资、奖金、津贴外,作为自动解除聘约,不安排工作岗位。
(2)迟到早退,每次扣款10元。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者,损害公共财物,按造成损失的金额予以赔偿,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4)无理取闹、漫骂他人、打架斗殴者一次罚200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扣半年至一年奖金。
(5)私自拆封水表、电表一次扣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