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应分级组织进行。
第二条民主评议活动一般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民主评议的形式主要有两种。
1. 结合效能建设行风评议进行,把政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效能建设行风政风测评的重要内容;
2. 组织专项民主评议。民主评议以问卷形式进行。
第四条 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
1. 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是否有力;
2 . 政务公开制度是否落实;
3. 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及时;
4. 公开形式是否灵活多样,方便群众;
5 . 群众建议意见办理是否及时,投诉处理是否恰当;
第五条 民主评议的主要程序:
1. 印制民主评议测评表格;
2. 确定参加测评的人员;
3. 发放、填写、回收民主评议测评表;
4. 汇总民主评议测评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5. 根据民主评议测评结果,作出恰当处理。
第六条 民主评议结果认定:民主评议结果应分为突出、比较突出、一般、较差四个档次。
第七条 根据测评结果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