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卫妇社发〔2009〕48号)文件和《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要求,充分发挥疾控人员在控制烟草危害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营造无烟环境,树立健康文明疾控人形象,丰富和谐中心构建内涵。六枝特区疾控中心决定于4月20日起开展“无烟单位”创建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科室控烟责任,落实中心控烟规定
各科室要高度重视“无烟单位”创建工作,根据中心控烟工作实施方案和计划安排,认真组织学习烟草危害相关知识,了解吸烟危害和戒烟益处,积极主动地将控烟工作纳入科室综合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明确专人负责本科室控烟工作和控烟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履行劝阻职工吸烟责任。科室负责人和党员干部要模范带头,全体职工要积极参与“无烟单位”创建活动,努力做到人人不在规定场所吸烟,不吸游烟,不敬烟,自觉劝阻别人吸烟,确保中心控烟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努力争创“无烟标兵科室”。
二、广泛动员,全员参与,营造良好控烟氛围
中心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科室在争创“无烟标兵科室”过程中,要结合“世界无烟日”等重大活动,积极宣传控烟重要意义。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发挥控烟专业人员优势,利用宣传栏、横幅、展板、中心网站等传媒平台,进行多种形式的控烟知识宣传,参与中心组织的劝阻吸烟技巧、戒烟方法培训,在显著位置张贴或摆放禁烟标志和无烟单位宣传画和宣传品,不在办公室、会议室和实验室等工作场所摆放烟具,营造良好的控烟氛围。
三、加强创建工作检查,努力完成创建目标
各科室要加强本科室控烟工作自查,掌握科室吸烟人员控烟措施落实情况,鼓励和帮助吸烟人员戒烟。中心控烟工作领导小组要结合“无烟标兵科室”创建实际,依据卫生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和中心《控制吸烟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和评估各科室控烟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纠正、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年底依据年中检查结果,给予奖惩。
根据争创“无烟标兵科室”要求,各科室设立1名控烟监督员。
附件:
1.六枝特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创建“无烟单位”领导小组
2.六枝特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控制吸烟规定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1:
六枝特区疾控中心创建“无烟单位”领导
小组名单
组 长:吴永平
副组长:张 俊
成 员:江 华 罗 俊 张玉霞 金群英 蒋家立
但家敏 付玉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中心办公室
主 任:江 华
成 员:黎文广 李忠胜 李 平 张玉霞
但家敏 喻晓莉 杨 英
办公室成员兼任中心控烟监督员、巡查员相关工作。
附件2:
六枝特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控制吸烟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心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相关要求,结合卫生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为切实做好中心控烟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疾控人员应充分发挥控制烟草危害的示范作用,树立健康文明的疾控工作者形象,营造中心和谐良好的无烟工作环境,提高广大职工的健康水平。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心全体职工(包括聘用人员)。
第二章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第四条 中心办公场所和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办公场所包括办公室和实验室;室内公共场所包括会议室、职工食堂、车库、大厅、走廊、楼梯间、卫生间等公共场所。
第五条 中心所有办公场所和室内公共场所应有明显禁烟标志,不得摆放烟具。
第六条 中心办公楼内不设立吸烟室,吸烟需在室外指定吸烟区域。
第七条 所有职工不得在中心指定的吸烟区域外的任何场所吸烟,不得吸游烟,在指定室外吸烟区域吸烟时不得穿工作服。
第八条 中心全体职工在非指定吸烟区域以外发现有人吸烟时有劝诫义务。
第三章 无烟标兵科室创建
第九条 为进一步提高职工参与控烟活动的积极性,鼓励中心各科室开展创建无烟标兵单位活动。无烟标兵单位的创建采取科室自主申报和评估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评定。
第十条 无烟标兵科室除遵守本规定第一至八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科室负责人带头不吸烟,或在进行无烟标兵科室评估半年前已成功戒烟;
2、科室中吸烟人数不超过本科室人数的20%;
3、科室负责人帮助本科室吸烟者戒烟;创建年度内主动戒烟人数不少于目前科室吸烟人数的20%。
4、积极组织科室职工学习控烟知识。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一条 中心提倡工作人员在各类公务活动中不吸烟、不备烟、不敬烟。
第十二条 中心将控烟检查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中心成立以各科室组成的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设立控烟巡查员,负责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中心控烟工作。控烟巡查员每周至少巡查两次,并填写《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监督员巡查员工作日志》。
第十四条 各科室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指标范围。在室内醒目位置张贴禁烟标记,不准摆设烟具。设立控烟监督员,负责本室的控烟工作,监督员每周至少填写《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监督员巡查员工作日志》两次。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禁止吸烟规定的科室及其成员,一经查实,中心将予以批评教育或者通报,并在季度考核时扣减科室精神文明分值。发现科室有1人次违反禁止吸烟规定,扣除吸烟者10元月奖金,并在精神文明考核时扣科室2分。
第十六条 控烟领导小组随时稽查控烟巡查员、监督员的工作,奖勤罚懒。发现流于形式、弄虚作假者,扣罚20元月奖金。
第十七条 中心职工在非指定吸烟区域以外发现有人吸烟时不进行主动劝诫,一经发现将严肃批评。中心提倡职工间互相监督,并设立控烟举报箱,对举报、投诉属实者,将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对于成功戒烟的单位员工,经核实后,中心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对于在控烟工作成绩显著的科室与个人,中心给予表扬与奖励。
第十九条 年终经评比获得无烟标兵的科室,在年度精神文明考核总分中给予2分的加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中心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自2010年4月20日起正式实施。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日